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土建学院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学院奖学金。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土建学院学院奖学金由土建学院教育基金列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院奖学金每年评选15名,其中本科生12名,研究生3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五条 申报学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向上向善向学;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突出,当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40%,学年内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等环节)没有补考;
5.为我院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中,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学生为升学后第二学年起才能申请。
第六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评定。优先顺序按照下面各条件的出现顺序:
1.获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参加省级以上重大活动为学院(校)争得荣誉;
2.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科技创新、文体艺术、自立自强、新闻宣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孤儿、烈属或家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土建学院学院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友奖学金和学院内同时评选的其他奖(助)学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系列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和事迹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班级辅导员具体负责组织所带班级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获得学院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评定、汇总全院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院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将获奖名单及奖励标准报校基金会,经审核同意后由校基金会发放。学院每年年底组织举办颁奖典礼。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同时,按规定要求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与称号不相称的事件,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教育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交通大学土建学院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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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