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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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土建学院奖学金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者:闫伟发布时间:2021-04-26动态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土建学院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学院奖学金。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土建学院学院奖学金由土建学院教育基金列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院奖学金每年评选15其中本科生12名,研究生3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五条  申报学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向上向善向学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突出,当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40%,学年内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等环节)没有补考

5.为我院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中,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学生升学后第二学年起才能申请。

第六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评定优先顺序按照下面各条件的出现顺序:

1.获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参加省级以上重大活动为学院(校)争得荣誉;

2.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科技创新、文体艺术、自立自强、新闻宣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孤儿、烈属或家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学院奖学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土建学院学院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友奖学金和学院内同时评选的其他学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实施细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系列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见附件)和事迹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班级辅导员具体负责组织所带班级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获得学院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评定、汇总全院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院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学院将获奖名单及奖励标准报校基金会,经审核同意后由校基金会发放。学院每年年底组织举办颁奖典礼。

第十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同时,按规定要求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  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与称号不相称的事件,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教育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交通大学土建学院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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