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苑才俊奖学金”使用方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东苑才俊奖学金”下设的奖学金、助学金,简称“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二∽四年级)。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东苑奖学金”每年评选奖励10人(其中工程管理专业3人),每人3000元。“东苑助学金”每年评定资助15人(其中工程管理专业3人),每人2000元。
第四条 获得“东苑奖学金”的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向上向善向学;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等环节)不得补考,且必须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评定时间的上一学年智育成绩专业排名前5%,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5.在符合前四项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以下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优先顺序按照下面各条件的出现顺序:
(1)获大学生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指“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三大竞赛)省级及以上奖励学生。
(2)获专业技能类竞赛省级及以上奖励学生。
(以上奖励用于此奖学金评定时,在校期间只能使用1次)
第五条 获得“东苑助学金”的条件:
1.满足获得“东苑奖学金”条件的前3款。
2.学年内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等环节)不得补考。评定时间的上一学年专业排名前50%,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70分。
3.申请者须是经困生库中备案的学生,且必须通过班级认定,平时生活俭朴,乐观向上,无超常消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学院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和学院内同时评选的其他奖学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系列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和事迹材料。
第九条 各班级辅导员具体负责组织所带班级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拟获得“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初审名单,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组织评审,确定全院获得“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基金管委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与监管
第十一条 学院将获奖名单及奖励标准报校基金会,经审核同意后由校基金会发放。学院每年年底组织举办颁奖典礼。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加强“东苑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同时,按规定要求做好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与称号不相称的事件,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教育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者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系列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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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