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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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土建学院“东苑才俊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闫伟发布时间:2021-04-26动态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苑才俊奖学金”使用方案,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东苑才俊奖学金”下设的奖学金、助学金,简称“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二∽四年级)。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  “东苑奖学金”每年评选奖励10(其中工程管理专业3人),每人3000元。“东苑助学金”每年评定资助15(其中工程管理专业3人),每人2000元。

    第  获得“东苑奖学金”的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向上向善向学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等环节)不得补考,且必须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评定时间的上一学年智育成绩专业排名前5%,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5.在符合前项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以下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优先顺序按照下面各条件的出现顺序:

   (1大学生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指“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三大竞赛)省级及以上奖励学生。

   (2)获专业技能类竞赛省级及以上奖励学生。

   (以上奖励用于此奖学金评定时,在校期间只能使用1

   第五条  获得“东苑助学金”的条件

     1.满足获得“东苑奖学金”条件的前3款。

     2.学年内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等环节)不得补考。评定时间的上一学年专业排名前50%,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70分。

     3.申请须是经困生库中备案的学生,且必须通过班级认定,平时生活俭朴乐观向上,无超常消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学院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和学院内同时评选的其他奖学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每年1030日前,学生根据实施细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系列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和事迹材料。

  各班级辅导员具体负责组织所带班级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115日前提出获得“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初审名单,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组织评审,确定全院获得“东苑奖学金”“东苑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基金管委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究决定后,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  学金发放监管


    第十  学院将获奖名单及奖励标准报校基金会,经审核同意后由校基金会发放。学院每年年底组织举办颁奖典礼。

第十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加强东苑学金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同时,按规定要求做好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  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与称号不相称的事件,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教育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者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系列奖(助)学金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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