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科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为加强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管理,提高选拔质量,确保选拔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华东交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暂行办法》(华交研〔2021〕4号)、《华东交通大学202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组织管理
成立土木工程学科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科博士生招生宣传、生源选拔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资格审查、综合考核、拟录取、招生信息公开、考生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科方向负责人及主要学术骨干担任,秘书由学科秘书担任。
二、选拔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以德为先,择优选拔,保证质量。
三、选拔对象
土木工程学科或相近学科的2021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和2021级录取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我校体检规定;
3.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4.硕士研究生所申请硕博连读的专业应与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能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对应的学术一级学科);
5.硕士研究生阶段已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在科研工作2中表现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6.硕士培养阶段在SCI、EI、CSCD、CSSCI源刊(含扩展版)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或持有录用通知,不含会议论文,华东交通大学学报按CSCD级别期刊认定,仅记1篇)。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导师排第一、研究生排第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7.在读硕士期间受到任何处分者、课程考试有重修记录者、未向学校交纳应缴的各类费用者,不得参加选拔。
五、选拔推荐
1.考生网上报名。符合报名基本条件的申请者,须在我校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其中考试方式一栏选择“硕博连读”,报考类别选择“非定向”。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成功后,打印有关表格。
2.本人申请。申请对象向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提交所有申请报名材料(含电子版)。
3.学科审核。本学科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考核小组,专家组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审核申请人的业绩材料,对学生是否具备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条件和从事博士科研工作的能力进行具体评议。由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格初审通过名单,填写《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资格初审通过名单》,经学科秘书、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4.学校复审公示。研究生院对学科审议通过名单进行资格复审,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入围人员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选拔考试环节。
六、选拔考试
1.取得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资格的研究生须履行我校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报名手续,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英语考试、专业面试和体格检查等综合考核。英语考试和专业面试考核满分均为100分。选拔考试总成绩由英语考试、专业面试两部分成绩组成,选拔考试总成绩=英语考试成绩*30%+专业面试成绩*70%。
2. 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考试、面试成绩和体检结果均合格的拟录取硕博连读研究生,经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正式办理录取等有关手续。
七、纪律要求
1.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对学科审核、选拔考试等环节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确保选拔工作政策透明、程序规范、操作公开,切实维护申请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监督电话:0791-87046026(学院纪委)。
2.实行责任制度。本学科将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考试录取程序、要求进行操作,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
3.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直系亲属关系或利益相关的人员必须回避考试及录取等相关环节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实行复议制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科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对投诉和申诉反映的问题,学科和面试专家小组将认真核查复议,并按时将复议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5.严肃考风考纪。对在申请与考试环节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 其他事项
1.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本办法由土木建筑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咨询电话:0791-8704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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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